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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执业药师《法规》考点:罚款情况总结

日期: 2020-10-13 09:57:35 作者: 李京

罚款情况总结

(1)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2-5 倍罚款的情形:

①68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

②属于非法采购渠道、无证经营、假药的所有情形(参见上述 1、2、3、4)

(2)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 1-3 倍罚款的情形:

①属于劣药处罚的所有情形(参见上述 5)

②82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3 倍罚款

③84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

(3)50%-3 倍罚款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77条)

(4)5-10 倍罚款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个人(11条)

(5)5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56 条)

(6)5000-20000 元罚款

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 GMP、GSP、GLP、GCP 的(79 条)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

③疫苗生产、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包装上标明

“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计划”专用标识的(62 条)

(7)5000-10000 元罚款

①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专用处方;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紧急借用未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销毁的(P86,72 条;P128,55 条)

②发生麻醉药品的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80 条)

(8)1万-3 万元罚款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三个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83 条,41 条)

(9)2万-10 万元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罚违法所得 1-3 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 2 万-10 万元罚款(8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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