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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公司的解散

日期: 2021-12-23 16:24:31 作者: 李京

乐考网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公司的解散,相关专业考生可以参考本文复习,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提示1】出现该情形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提示2】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3】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2.解散公司诉讼

(1)适用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3.注重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权;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权;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权;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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